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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章(第4页)

“奇怪,怎么坐都不舒服,你的大腿是瑕疵品。”

干,不爽坐可以下去啊!

老师故意嫌弃我的大腿,藉此不断滑动她的身体,直到她的运动长裤滑落到露出整个屁股,而我胀大的龟头也慢慢靠近她的下体,最后马眼捱近她的桃源洞口,就像我第一次在课堂上射精的情形一样。

我的龟头前端可以感受到老师阴道口的湿滑,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,嘴里还是不断嫌弃我的大腿坐起来不舒服,却完全没有要起身或拉起裤子的意思,只是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,不断用大阴唇夹住我的阴茎前后按摩,直到我阴茎中段都沾满老师分泌出的淫液。

就在我阴茎的快感逐渐升高的过程中,一个更大的快感又突然袭来,我的龟头前端已经陷入老师柔软的器官开口,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,然后就让我的龟头插入了她的体内,顶开一层层的潮湿嫩肉,直入她温暖的深处。

“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!”

老师突然转头,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。

靠北,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,怎么现在突然抓狂。

“你知道邵燕玲吗?”

咦?

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,我知道啊,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,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,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。

“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,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,将案件发回更审。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‘合意性交’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。

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,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,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,也就是俗称的准强奸罪。

你想想,合意性交还判那么重,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,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。

所以,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,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。

可惜当初以人废言,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。“

喔喔,所以简单说,除了刑度上的差别─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,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;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─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!

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,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,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。

“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。”

看着老师“夭鬼假细礼”(台语:饿鬼假客气)的抗辩,腰肢还不断扭动的傲娇神态,我也很配合地丢出这一句。

“哼,你还是算犯罪,不管是不是违反意愿─227条第一项,人家还未满14岁。”

老师双手食指指着自己的酒窝,娇嗔地说着。

靠,这大我7岁的欧巴桑竟然给我装可爱了起来。

啊啊啊,不行了啊。

一开始看到老师林黛玉般的病气属性,后来又看到她比较有精神的巧笑倩兮,现在又完全就是个小女生般的装可爱,我真想插爆她啊!

于是我抱紧老师的小屁屁,让我已经在她体内的阴茎上下肆虐,但是我没有插太深,因为我最近才知道女生的阴道只在前端有神经分布,插太深不一定会有快感,所以我轻轻地让老师的屁屁上下律动,只把我的龟头完整含入再插进几公分,随即又让阴茎退出阴道直到剩下龟头还在老师身体内。

老师双脚踩在沙发上,运动长裤和内裤已经滑落到膝间,双腿大致上是并拢,却又有点跨蹲的姿势,配合我的动作,控制我的龟头只在她阴道的前端抽插,但是这样就已经带来至高无上的快感,没几下就隐约听见从她阴道里传出的淫水声。

老师撅高的屁股就在我双手辅助下上上下下摆动,雏菊般的可爱屁眼就在我眼前,暗红色的绉褶点缀了这个淫靡的画面;屁眼之下,她的小阴唇则不断地随着我的抽插而翻进翻出,老师的下体附近一下子就变成黏糊糊的,湿润的嫩肉淫荡地反射光线,满足了我视觉上的享受。

到后来我的双手已经不需要帮助,老师自己主动运用腰力在干着我的龟头,却又深知这又是一次禁忌的交媾,虽然忍不住快感的刺激而动作激烈,嘴里却忍着不发出一声娇喘与闷哼。

我在此时把双手从背后袭上了老师的酥胸,隔着运动外套抚摸着老师的胸部,赫然发现老师好像快要就寝了,所以没带胸罩,于是便贪婪地以食指探索老师乳头的正确位置,然后隔着运动外套和里面的T恤搓揉起老师的小巧蓓蕾。

上下一起夹攻之下,老师总算有点松口,闷哼了几下,但随即又抿紧嘴唇假装欣赏电视画面,下半身却狂乱地与我交欢着。

随着时间一分一秒经过,我惊觉难道要这样跨年,跟自己的大学教授在她的宿舍做爱迎接新的一年!

这真是前所未闻的疯狂举动!

正当我沉溺在矛盾与欣喜交杂的情绪时,老师放在桌上的手机竟然在11点58分响起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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